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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贫困大学生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20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省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规范并完善我省普通高校对贫困大学生工作“奖、贷、助、补、减”帮困助学体系。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设立贫困大学生扶困助学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扶困助学资金”),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扶困助学资金是省委、省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省属公办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提供的无偿资助。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对象
    第三条  扶困助学资金的资助范围为省属普通高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专升本学生)。
    第四条  扶困助学资金按下列条件确定资助对象:
    1、来自我省贫困边远地区,如经济落后,人民生活水平相对低下的未开发地区和革命老区等;
  2、家中多子女在学,父母所得收入无法支付繁重学费的在校学生。此类学生需提交家中各成员的详细生活资料,如:父母的各项收入,家中平时日常消费经额及兄弟姐妹上学所需学费和在学年龄等,并由所属乡村或街道单位核实盖章方为有效。
 3、由于家庭变异、丧父或丧母的学生。此类学生应以其经济承担人的实际经济收入为评定标准,由经济承担人所在相关单位对其经济状况核实盖章方为有效。
 4、家中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的学生。此类学生应据其实际情况给与评定,并提供具有相关福利单位和医疗单位开据证明。
 5、父母为下岗职工或所在单位效益不好的家庭困难子女。此类学生应根据其实际家庭收入和他本人日常生活状况对其进行评定。待父母再就业,生活得到改善之后,取消其相应的资助。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当年获得者,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助。
    第六条  各高校要按照贫困大学生资助对象基本条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三章 资助人数和资助标准
    第七条 扶困助学资金的人数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省属高校大学生贫困学生的比重以及上一年本专科在校学生的人数确定。
    第八条  贫困大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
第四章 资助资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
  第九条  扶困助学资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10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2月底完成评审和发放工作。
    第十条  根据贫困大学生资助对象基本条件,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高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贫困大学生资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第十一条  扶困助学资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每年9月底,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并下达各高校扶困助学资金的推荐名额控制数。
    2、各高校学生要按照贫困大学生资助对象基本条件,在限额内等额评审,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资助名单及有关资料报送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审核后的《享受贫困大学生资助资金学生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以及汇总表软盘一并送省财政厅复核。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年初部门预算安排,下达扶困助学资金的经费预算,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拨给高校,由高校统一发放给受资助的学生。
第五章 贫困大学生资助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扶困助学资金实行公示制,各普通高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向省教育厅报送资助名单及有关材料之前,应将资助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第十四条  各普通高校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扶困助学金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受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将分别给予停止、通报及收回贫困大学生资助资金等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1、资助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虚报冒;
    3、擅自变更资助对象;
    4、截留、挪用和挤占扶贫助学资金补助经费;
    5、不能及时将资金发放给获资助的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贫困大学生资助资金申请表
             2、享受贫困大学生资助资金学生名单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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