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等学校教育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20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教育资金管理,规范高等学校教育资金管理行为,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教育质量、办学水平,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资金指各级政府拨给高等学校的各类资金,学校依法收取的事业性收费资金和经营收入等资金。资金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教育资金的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收费管理、支出管理、专项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效益管理和奖励与处罚等。 第三条 高等教育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资金;合理编制教育资金部门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高等学校教育资金的使用和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进行监督。教育资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与事业发展相适应的具有独立职能的财务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财会工作人员。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批准设置的二级财务机构或采取其他管理方式,接受学校财务、审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陕西省省属各高等院校。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高等学校的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的申请、预算的编制和预算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规定,制订和编制预算应按照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七条 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预算的制订应参照以前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收入预算根据当年收入的增减因素进行测算编制,支出预算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和财力可能按定额进行编制。 第八条 预算的申请和编制。高等学校按照规定和要求实行部门预算,预算的申请和编制按照部门预算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 预算一经审定,一般不得任意调整。如果预算执行期间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报请主管或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第十条 高等学校严格执行预算,部门预算执行的中期或后期,单位应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预算的合法、合理与科学性。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在预算年度结束时,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编制决算,认真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报主管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中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科研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在完成国家下达的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单位的人才、技术、设备等条件,积极合理、合法地组织收入。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组织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收入的分配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扣除办学成本、缴纳有关税费以后进行,对所得纯收入应根据收益分配办法进行分配,主要用于事业发展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收支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高等学校的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认真进行会计核算。努力提高高等学校资金使用效益,增强筹资能力,加强收入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收费管理按照《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必须对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财务部门应根据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规定项目收费,按照要求实行专用缴款书管理制度,收费资金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帐户,并及时上缴省收费资金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事业性收费应根据需要结合当年收入,预算用于部门、单位经费和业务支出。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按进度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收费行为应自觉接受财政、物价、监察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高等学校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支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执行,加强成本核算。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作出统一规定的,学校可结合实际制定支出办法,但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合理界定财政供给范围,建立健全各项支出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严格审批手续,保证各项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各项支出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以实际发生数列支使用,不得以拨代支和虚列虚报
第六章 专项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项管理包括专项资金和专用基金的管理。 专项资金是为了保证高等学校事业建设和发展,从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应由各高校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编报专项资金预算应该区分重点,考虑轻重缓急。专项资金一经确定,学校有关部门应积极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和专用基金应遵循“专设帐户,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指高等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条 流动资产贯穿于高等学校经济活动的始终,各高等学校须制定完善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责任,行使有效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 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分类、报废、转让、清查和盘点,特别加强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对无形资产的评估、计价、取得和转让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保护,并依法合理地利用无形资产,避免资产使用过程中的产权纠纷。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的对外投资应以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等工作及保证资金安全为前提,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高等学校在对外投资中应加强风险意识、效益观念,明确与被投资企业和单位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确保学校资产安全。涉及对外投资的资产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并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建立完整的国有资产帐簿体系,对于新建、购置和转让的国有资产及时入帐,做到帐帐、帐卡、帐实相符。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对于内部管理体制改变后的国有资产,应明确产权关系,进行有偿使用,并对转为经营性的国有资产进行成本核算。由学校统一修缮的,所提折旧应全部上缴学校,绝不允许占用国有资产为小集体或个人牟利。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报损报废制度和资产的报告制度,并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应设立与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实施具体管理行为。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依法维护其安全和完整,并设法提高资产的使用效果,促使其保值增值义务和责任。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负债是指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清算、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在大项投资前,应根据市场经济发展情况,应先组织专家进行认真调研,再充分论证和准确分析其效益,确认其可行性,在保证资金安全且可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举债。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在申请借贷款业务时,必须坚持慎重稳妥的原则,严格控制借贷款规模,防止因盲目扩大债务规模而影响学校正常业务的开展。借贷款规模超过财务年度国家拨款的实行审批制度。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不得为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借贷行为提供经济担保。 第九章 效益管理 第四十二条 教育资金的效益管理是指教育资金管理部门对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估的管理。效益管理是客观评价教育资金使用水准,加强财务管理,优化支出结构,促进教育资金的科学、合理使用,并产生最大效益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教育资金的效益管理应按照《陕西省本级教育经费效益考核评价办法》执行。效益管理包括效益形成过程财务监督、效益状况的正确提供、效益的分析、资金使用效果评价报告和效益管理的机制等。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采用现代化的科学管理办法,完整、准确、及时地处理、分析和反馈财务会计信息,建立科学合理的会计核算和效益分析体系,为学校经济活动提供预决策依据。 第四十五条 教育资金管理部门将按照规定,每年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考核评价小组,遵循科学性、可比性和动态完善的原则,对各高等学校的教育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以促进教育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 第四十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要通过收支审计、财务分析、效益评估等,对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资金整个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向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纠正,性质严重的,要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 省教育厅资金管理部门按规定将对高等学校的教育资金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能够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制度,教育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较好,资金使用效益较高者,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在教育资金管理过程中,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浪费国家资产、资金使用效益不高、违反国家和上级有关财经纪律者,将予以通报批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按法律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的专项投资及有特殊规定的资金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教育厅教育资金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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