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陕西服装工程学院党政办! 返回主站
陕西服装工程学院-党政办-陕西服装工程学院学士学位 授予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政策文件

陕西服装工程学院学士学位 授予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作者:来源:党政办发布时间:2019/3/28 16:31:54浏览次数:20131 次


各处(室)、二级学院(部)、直属单位:

根据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实际情况,提高《陕西服装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进一步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经研究决定,对细则补充规定如下:

一、公开发表且知网收录的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署名“陕西服装工程学院”,普刊一篇论文可抵重修课程一门,核心论文一篇可抵重修课程二门,最多不能超过三门课程。

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必须是主持人,可抵重修课程一门。

三、获得国家专利,其中专利权人为“陕西服装工程学院”,申请者排名前三名,可抵重修课程一门。

四、自主创业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可抵重修课程一门。

五、在厅局级科技竞赛、学科竞赛中获得奖励者,每一奖项可抵重修课程一门。

以上各类总计所抵重修课程不超过5门。

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陕西服装工程学院

2019年3月25日


版权所有 © 陕西服装工程学院 | 党政办

校址:西安市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同文路1号 | 邮编:712046

招生咨询电话:029-38114101 38114102  陕ICP备08004745号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